起 诉 状
原告:惠**,女, 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编号230222196908190983,农民,住大庆市**村羊草沟屯,联系电话:136****70。
被告:徐**,男, 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大庆市***村羊草沟屯。电话: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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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决原告惠兴伟与被告徐海涛离婚;
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3、要求孩子抚养权;
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惠兴伟与被告徐海涛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4月24日生有一女徐芮。现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并且已经长期分居至今。原告惠兴伟此前多次起诉离婚,但法院分别于2011年 4月7日、2011年11月16日二次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双方一起生活已经没有实际可能。夫妻双方感情现确已破裂,恢复已无可能。无奈,原告决定再次起诉解除与被告徐海涛之间的婚姻关系。
请求法院支持上述诉讼请求,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证据及证据来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一份。
此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