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龙律师亲办案例
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
来源:王亚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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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惠**,女, 19698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编号230222196908190983,农民,住大庆市**村羊草沟屯,联系电话136****70

被告:徐**,男, 19707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大庆市***村羊草沟屯电话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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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决原告惠兴伟与被告徐海涛离婚;

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3、要求孩子抚养权;

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惠兴伟与被告徐海涛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524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424日生有一女徐芮。现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并且已经长期分居至今。原告惠兴伟此前多次起诉离婚,但法院分别于201147日、20111116日二次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双方一起生活已经没有实际可能。夫妻双方感情现确已破裂,恢复已无可能。无奈,原告决定再次起诉解除与被告徐海涛之间的婚姻关系。

请求法院支持上述诉讼请求,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证据及证据来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一份。

此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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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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