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张洪玉,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无职业,住红岗区杏树岗镇中内泡村李孟侯屯65号。
身份证号:230605196605082411,电话:13604891970
被告李彦有,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无职业,住红岗区杏树岗镇杏树岗村地营子屯153号。230605195907152417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公司
负责人赵海峰,职务经理
所在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大街100号 ,电话:13904891374
被告汤晓丹,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无职业,住龙凤区龙六路23号2门602室。身份证号230603197912221719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所在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新街1号。
诉 讼 请 求
1、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32979.7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1450元、护理费4400元、误工费18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765元、伤残赔偿金24992.64元;共计84087.37元。
2、因本案所涉及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0年8月19日15时45分,被告李彦有驾驶黑EW3025号松花江货车载原告等人与被告汤晓丹驾驶的黑ECQ023号载客的铃木轿车在红岗区四区一排与杏东干路交叉路口处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此事故经红岗区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为被告李彦有负主要责任,被告汤晓丹负次要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4087.37元。
证据与证据来源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住院费票据一份,医疗费票据若干,出院证一份,鉴定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四份。